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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興大學文化創意產業學系進修學士班系學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興大學台中進修部(以下簡稱本校)文化創意產業 學系系學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章程依據大學法第十七條以及本校有關規定訂定之。

第三條    本會為獨立性、活動性、學術性之文創系學生組織,其宗旨為 :

一.    維護且爭取全體會員之權利與福利,促進校際合作,豎立優良系風,爭取本系之最高 榮譽。

二.    凝聚全體會員支向心力,增進系內學生之交流。配合本系教育方針,提高多元文化學術風氣,提倡學術研究,充實課外活動。

三.    蒐集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語本系專業領域相關之知。

四.    加強與國內大學各類科系之各項交流。

五.    促進師生語會員間的情誼。

第四條    本會主要會務包括:

一.    舉辦各項活動(學術性、康樂性、服務性、體育性)

二.    辦理歷屆會員之聯繫與服務事項。

三.    出版本會刊物,更新網路資訊。

第五條    會址 : 台中市南區中興大學雲平樓一樓文創系系學會辦公室。

第六條    會為中興大學台中進修部歷史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學生之活 動組織,應接受本系系主任、系教官與有關教師之監督與指導。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會員資格:本系學生均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第八條    會員資格音休學而暫停,以其附學後自動恢復。會員資格音退學、開除、轉系、轉學、畢業,而自動取消。

第九條    本會會員因畢業或因其它原因離開本系者,為本系系學會之校友。

第十條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與會務以及北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享有選舉、被選舉及罷免系總幹之權利。

三.擔任本會行政部幹部、監察委員之權利。

四.出席會員大會。享有發言權、提案權、質詢權、及知曉本會運作之權利。

五.可諮詢各項本會訊息,參與或推薦本會之各項訓練或研習活動。

六.其他各項應享之權利。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應遵守下列義務:

 

一.     按規定於入學時繳交系費,一次繳交四年費用。一學年新台幣兩千元整。遇特殊情形離校,均不予退費。

二.     遵守本會組織章程及各項決議。

三.     會員有協助支持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之義務。

四.     會員須維護本會會譽,促進本會之最大利益。

五.     本會會員未經系總幹認可,不得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由本會幹部參與以及全系之會員自由參與。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提議本會之組織章程。

二.質詢會務與討論議案。

三.審議本學會行政組織預算、結算、會務報告以及各項活動計畫案。

四.罷免系系總幹。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定期會員大會及臨時會員大會,由系總幹擔任會議主席,並依當屆情況決定是否舉辦。

 

一.定期會員大會:每學年第二學期期初由系總幹召開一次,並於第二學期期末大會進行新舊系總幹交接。會員人數超過本系二分之一始得召開。

二.臨時會員大會:與有重大事件,得由系總幹召集,精幹部二分之一(含)以上之附屬;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人數超過本系二分之一始得召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提議內容,若有違國家法令、本校規章或本組織章程者,則提議無效。

 

第三章    組織與職掌

 

第十六條  本會以師生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師長及會員有出席師生大會之義務與權利。

第十七條  本會設輔導老師一人,由學會邀請本系專任老師擔任。

第十八條  系總幹由全體會員依選舉罷免法選出,連選連任一年。幹部由系總幹委任。

第十九條  系總幹一人,由本會全體在校會員普選之。新任會長選舉由前任副會長於每年三月至五月間辦理,由監察委員監督。最遲於四月底選舉完成。

第二十條  系總幹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內務。系總幹如有失職,罷免案由全體會員二分之一出席,三分之二以上會員連署,通過成立。系總幹出缺時,由監察委員代為管理系學會一切事務,並於一個月內完成新任系總幹補選以及交接。

第二十一條正副系總幹選舉辦法如下:

 

一.     同額競選,需有全體在校會員50%以上之投票率,並獲得60%以上之贊成票始得當選。

二.     兩人以上競選時,需有全體在校會員60%以上投票率,以得票數高者當選,有效票不得低於70%。

三.     投票採不記名投票。

四.     全體會員(限本系)均可登記參選會長,為應屆畢業生不得登記參選。

負責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系總幹、副系總幹、執行秘書與文宣部、總務部、活動部、資管部、公關部、體幹部,共六部。由監察委員監督之。

第二十三條系學會幹部之權力與義務:

 

一.出席行政部門會議。

二.出席預算審查會報告行政方向。

三.修改組織章程之提案權。

四.受監察委員之監督質詢。

五.為順利推動各項會務進行,系總幹可依會務之需要對幹部職務做適度調整。

六.系總幹可提解散間事會之提案,由會員大員決議之。

 

第二十四條系總幹職責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統籌本會,協調各部運作。

二.召開幹部會議與監察委員會議。

三.向課外活動指導組提出學期行事曆,結算與會務報告,並接受質詢。

四.與學校洽談學會事宜,極力爭取經費預算。

五.為會員與學校之橋梁。

六.負責會員權益之交流,並於每學期召開師生大會。

七.系總幹於新任系總幹交接日期前完成點交事宜,應交接物如下:

(一)本會代表物件。

(二)全體幹部、全體會員名冊及存檔之各項資料。

(三)財務清冊及清冊內所列之本會財產。

 

第二十五條系總幹遇下列事項之一,應向監察委員提請辭職:

 

一.操守出現問題時。

二.操行成績不合格時。

三.遇重大變故或不可抗力之事由,無法主持會務。

 

第二十六條副系總幹職責如下:

 

一.處理系學會之會議管理事務。

二.記錄及收集活動資料,製作社團評鑑資料冊。

三.協助系總幹處理會務,在會議前向系總幹取得會議行程。

四.於系總幹缺席時,代理系總幹之職權。

五.負責本會所有大小會產生之保護與管理。

六.掌握各部開會進度。

七.召開幹部會議時,連絡各部部長及相關人員。

 

第二十七條執行秘書長職則如下:

 

一.開會資料公部、存檔以及發送。

二.會議記錄建檔、整理以及存檔保存。

三.對外公文函件的製作與發放。

四.掌握系總幹、副系總幹之校內開會日程,待辦事項之完成期限,整理條列會務清單。

五.負責提供本會所需之表格與行事曆。

 

第二十八條總務部:

 

一.收取系費、掌管帳務、記錄收支及採購。

二.系學會財產保管及財產目錄電子化。

三.申請經費補助。

四.監督各部活動預算支出。

五.定期結算經費收支,並呈報之監察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文宣部:

 

一.掌管各項活動之設計執行。

二.掌管美宣事宜、文宣、海報、DM之製作。

三.製作各年級幹部及會員之資料建檔。

四.掌管提升系上學術水平,蒐集學術藝文活動資訊。

五.掌管整學年度學術性質活動之規劃、企劃及執行。

 

第三十條  活動部:

 

一.掌管整學年康樂性質活動之規劃、企劃及執行。

二.負責提升系上團結之風氣,籌辦鼓勵豐富的系內交流活動。

三.掌管班遊、系遊以及畢旅之活動執行。

四.每年度迎新大會、送舊會以及謝師宴之籌辦。

 

第三十一條資管部:

 

一.掌管本系之網路管理,社群網站、部落格之架設管理與維護。

二.向各部取得各項活動時所連絡道之廠商、店家,以及各項校外資源,整理建檔、存檔發佈。

三.負責提升系上意見表達自由,促進資訊流通,保障系上知識之權利。

四.負責學會大小活動之攝影、照片、報導、採訪之製作歸檔,並發布於網路。

五.發佈由文宣部或其他會員蒐集之學術藝文活動資訊。

 

第三十二條公關部:

 

一.為系學會對外溝通之重要管道,本系與本校外系,外校外系,大台中地區之交流活動。

二.負責系上書展、演講及座談等對外交流事宜。舉凡向主辦單位申請報名、爭取優惠價格等

三.負責尋求廠商贊助,與贊助廠商之接洽與聯繫。

四.負責活動宣傳之事宜。

五.負責轉學生與系上交流之關事宜。

六.掌管整學年度學術性質活動企劃及執行。

 

 

第三十三條體幹部:

 

一.負責校運、新生盃、系際盃等運動對內對外事宜。

二.掌管個活動器材、場地及管理系學會之設備。

三.為系學會之人力來源。個部有機動性或勞動性之需求,可項此部提出人力調派。

 

第三十四條所有活動於活動前應提出企畫案,交由系主任或指導老師審核,並於活動後,連同活動記錄交送副系總幹存檔。

 

第四章    監察委員會之組織

 

第三十五條監委會係由各年級各班選舉出兩名之監察委員所組成,連選連任一年,為本會最高之監察機構,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

第三十六條其資格為不得擔任系學會之理事會中之任何職務工作,以維持其超然立場。

第三十七條監察委員會設監委長、副監委長、監委秘書長、見習監委、監委。

第三十八條監委會權利義務如下:

 

一.監察委員會為本會最高監督機構,負責監察細學會之會務發展,審核預算,資金運用、修訂組織章程,宣部章程。

二.系總幹長、副系總幹之選舉事務。(於下學期期中考後公佈選舉事宜,並應於期末考前三週完成選舉並公告當選人,交接事宜則應於期末考前十天完成業務交接)。

三.反映會員意見。

四.得於列席各項常務會議,聽取系總幹系務報告,並行使職權。

五.協助訓練幹部並有權彈劾失職幹部。

六.查核財務報告:

(一)審核系學會所開出之學會活動預算,系學會一切活動預算,須經由三分之二的監委同意,始得通過。

(二)監察活動經費實際運用之情形,凡已經監委會審核通過之預算案,若實際執行生超支情形,須由系總幹向監委會提案說明,經三分之二的監委同意,始可動用預備金追加預算。

(三)若監委會未通過之預算案,而系學會私自擅用,則該筆預算不予核銷,系學會應負責一切,且須向全體會員說明原因。

(四)若預算運用不當或情節重大應告知系主任。

 

第三十九條監委長職責如下:

 

一.召開監察委員會議。

二.監督學會各項學務計劃及反應會員意見。

三.本章賦予監委長有維持監委大會會場秩序,引導會議目標。以及與本系系總幹溝通之責任與權利。

四.監委長視實際需要,或三分之二的監委連署,始得召開臨時監委會。

 

第四十條  副監委主席職責如下:

 

一.協助監委長處理各項事務。

二.於監委長缺席時,代理監委長之職權。

三.召開監察委員會時,連絡各監察委員。

 

第四十一條監委秘書長職責如下:

 

一.監察我員資料之建檔。

二.該會資料公佈、存檔、發送。

三.負責該會會議記錄。

 

第四十二條見習監委職則如下:

 

一.大學度一年級各班代表為見習家查委員,任期至第一會結束。第二會期結束見習身分,升格監察委員。

二.見習監委大會運作流程,負責代表一年級會員出席。

三.負責轉達監委會之決議於一年級會員。

四.召開會議時,只具發言權不具表決決議之權利。

 

第四十三條監委職則如下:

 

一.負責收集反映各會員意見。

二.負責代表各年級會員出席並決定監察委員會之決議案。

三.負責轉達監委會之決議案於各年級會員。

四.召開會議時,具有發言權以及表決決議權。

五.列席於系學會會議之監察委員至少3人,否決人數達該出席三分之二,否決案成立。

 

第四十四條監委會於學期中,每個月召開會議一次(開放會員旁聽),對於會中之決議案,經確認已收到開會通知而未出席監委會之監委不得有任何異議,以保障出席監委之權益及決議案之安定性。

第五章    會議

 

第四十五條本會會議之決議案,除特別規定外,其表決以多數決成立之。

第四十六條系學會常務會議及班代會議由系總幹召集主持。列席者如下:副系總幹、六部部長、監察委員一名以上。並依實際情形召開並加開會議,系總幹不克出席時,由系總幹指派與會者一人擔任主席。

第四十七條常務會議召開時,各部部長應做工作報告,部長因故無法出席時,先知會副系總幹並由該部門組員代理報告。

第四十八條常務會議召開英有全體部長出席,若含一人以上(含)未出席,則本次會議無效。

第四十九條常務會議需於交接前半個月召開一次會議,進行經驗交接。

第五十條  監察委員會議由監察委員長召集主持。表決罷免監委長之臨時監委會議,由提案人召急病由出席監委互選一人主持。

第五十一條監委長需於交接前半個月召開一次監委會議,進行經驗交接。

第五十二條監委會議依情況召開會議,並可要求系學會各部幹部列席備詢。

 

第六章    經費

第五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一.會費:本會於新生入學時交齊四年得系學會會費。

二.學校補助。

三.學生會補助。

四.各活動盈餘收入。

五.師長及會友贊助捐贈。

六.廠商贊助。

七.系友贊助。

八.會費之調整。

九.其他收入。

 

第五十四條本會因實際需要調整會費,應有三分之二監察委員出席及出席監察委員達三分之二同意使得成立。

第五十五條本會會費之運用一律應於收支清冊上附上正式收據,若無法取得收據得開支出證明,並於活動後三日內由系總幹或總務簽章核銷。

第五十六條本會會員於新生入學繳交之四年系學會會費,以供每學年本會運作之用,但此項目不含新生迎新費用,本會視經費針對各項活動斟酌收費。

第五十七條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應事先提出企畫書,並列出預算要求,經系學會常務會議通過決議後,不得更動。若活動有其他經費來源應祥系載明,若有結餘,應繳還本會。若經費不敷,應於常務會議追加預算。

第五十八條體育項目之補助,由體幹部長主持與申請補助之申請人召開會議決定經費比例。

第五十九條本會各項經費之收支,應由總務於每月月初公布。

第六十條  交接之經費,不得低於上屆交接之餘額。

 

第七章    移交

 

第六十一條新舊任會長、副會長、各組幹部及監委應於學期結束前辦理移交,舊任幹部並須對新任幹部負一個月之輔導義務,惟不得干涉新任系學會之運作與決策。

第六十二條移交前,凡印信、財產、工作記錄、工作報告、會計憑證、會計簿籍及其它各類檔案均應清楚並編冊,由監委會查核,確認無誤時,簽字確認,方得移交。

第六十三條移交之儀式,由監委會主任委員主持,並委請本系系主任監交;移交之完成,以印信及清冊清楚移交為要件,缺少此二項要件時,新任會長得拒絕移交。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本會之指導老師秀主任擔任之,相關輔導單位為學校學務處課外活動組、雲萍樓庶務二組,以及文創系系辦公室。

第六十五條本章程之修訂應有監委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送指導老師及系主任核定後,由系總幹公佈實施,修訂亦同。

第六十六條本會法規未訂定之事項,依學校及學生會規定辦理之。

第六十七條本章程修改辦法如下:

 

一.由系學會幹部及三位以上監察委員共同召開修正會議。

二.由系總幹提案,並經由三分之二以上幹部之附屬提案。

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連署提出修改案。

四.監察委員三分之一以上提出修改案。

五.經由四分之三以上煎柴委員出席,出席監事三分之二通過修改之。

 

第六十八條為使募款公開化,系學會部門所募得之款項應受監察委員會監督,病得印製感謝狀和開立收據與贊助單位。辦法如下:

一.系學會幹部部門取款時,需告知監委會,監委會得指派監事陪同前往監督之。取得之款項須於三日內繳交總務部長,並點交清楚。

第九章    附件

附件一.副系總幹之直長與責任細節

一.於每次開常務會議前三天發出開會通知,並接受請假且確認開會人員名單。

二.會議前需準備簽到單並請參與會議準時抵達簽到。

三.會議前應向主席取得開會議程。

四.執行秘書缺席時,代理會議記錄。必要時協助主席。

五.每年學校舉辦社團評鑑,將整年活動資料整理成冊及會議記錄冊。

六.每次活動結束後得向本次活動執行長收企畫書納入擋案。

 

附件二.總務之執掌與責任細節

一.總務部帳目優在常務會議前整理完畢,由部長於常務會議報告。

二.預算表得有兩套議上方案,方可採購。

三.採購得以低價及能開立收據店家為主。

四.開力之發票收據未過新台幣一佰元整,得自行購買,不需總務協同購買。

五.開立發票收據抬頭應附上:

(一)國立中興大學

(二)統一編號:52024101

六.各部門向總務部申請系費運用,預算超過新台幣一仟元(含)整,需於活動前五工作天申請。新台幣一仟元以下,請各部門自行購買,於活動結束三工作天後向總務長申請,附上收據。

七.請系辦補助經費,總務部應會同系總幹或總召,遞交動企劃書;企畫書內應列表預算支出及向系辦請款補助金額。

八.全繳齊系費者得以保障餐加所有系上活動,未繳齊者,每學期收新台幣五佰元整至繳滿系費為止。特殊情況者,由監察委員長了解其情況,匯報系總幹、附系總幹及總務,酌收或免付。

 

附件三.文宣部執掌與責任細節:

一.文宣部需與活動部相互配合溝通,以達到活動順利之目的。

二.文宣部之主要工作:將活動內容所需之物件(海報、傳單、看板、衣服、旗幟、道具、佈景…)於活動前完成。宣傳用之美工物件,需於活動前一周完成。美工人員需求最少三人(含部長),男女不拘,組員需有美工基礎(會做海報、掛報、道具…等),又可分為平面與立體。

三.活動期間使用之美工物件,應於活動開始前完成與試用,了解耐用程度及準備事後修補作業。

四.採買時,若採買金額高於總務部規定之預算金額,應告知總務部。若經費不允許應得刪減。

五.確保每次活動品質優良,最好能提早一至兩周開始製作美工物件。

六.常務會議由文宣部長負責餐加及與其他部長討論活動事宜,相關措施決定皆在常務會議中修改完成,不可私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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